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学课表编排管理办法

时间:2019-09-29浏览:181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文件

浙越外发〔2019118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关于印发《教学课表编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学院:

       现将《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学课表编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2019 5 27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校长(党委)办公室 2019 5 27 日印发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学课表编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表编排是学校最基本、最重要的教学管理工作。为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充分利用教学资源,确保教学计划的有效组织与实施,保障教学任务的落实与完成,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教学任务落实

第二条 教学任务是指教师每学期应承担的人才培养方案内规定的教学工作,包括理论课程、实验课程、课程设计、实训、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教学或指导工作。

第三条 教学任务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必须更改的,由学院提出调整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副主任)负责落实教学任务,协调解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负责审核各专业各年级课表编排的合理性和规范性。系、教研室负责落实任课教师,审核任课任职的合理性;教学秘书负责课表编排,严格遵守排课的有关规定,保证课表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五条 授课教师安排的基本原则

1.任课教师必须具备学校认可的教师资格,否则不得安排主讲课程;

2.教学任务的安排应根据教师的专业、职称、教学态度、教学质量、以及历年来任教情况予以综合考虑,择优聘任。各学院应将学术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优先安排承担专业核心主干课程的教学,以保证教学质量;

3.每门课程一般设一名课程负责人,对本门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安排和实施负全面责任;

4.教授(含双肩挑)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按学校聘任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5.教师每学期承担本科理论教学不超过 3 门课程,其中,初次讲授的课程不能超过 1 门;

6.专业主干课程应安排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主讲任务。

第六条 确因需要聘请校外人员承担本科课程教学任务,须按人事处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 教务处将教学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学院考评。

第三章 课表编排

第八条 教学安排实行一学年春季、秋季两学期制,每一学期为 19 周,其中最后 2 周安排集中考试。学期及教学周的具体起止时间以校历为准。

第九条 合理安排教学周数,排课时教学任务从第 1 周开始至期末应保持均衡(集中安排的实践性环节周次除外)。若有多门少学时课程或特殊需要(申硕学科培育点骨干教师访学、师资紧缺的外聘教师),在保证周学时平衡和符合课程周学时分配原的前提下,可以分为前半期和后半期两个阶段进行合理对接和搭配。前半期教学任务的起始周为第 1 周,后半期教学任务的结束周为考试周第 17 周。

第十条 实行全天排课制度,除辅修专业、考研辅导班等课程外,其它理论课程一般不安排在周六和周日上课。每周三下午为学校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时间,不排课。周五下午合理安排课程。

第十一条 编排课表应符合教育教学和学生认知规律,以教学任务为依据,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保证学生学习效果为宗旨,以平衡各专业全学程周学时和均衡每日课程为准则,统筹考虑任课教师工作任务及要求,做到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并符合

以下基本要求:

1.排课顺序。第 12 周安排体育必修课程——13 周安排体育选项课程——14周安排思政类课程——15周安排英语类课程、大学语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课程——16 至第 19 周安排专业类课程;

2.学时均衡。每学期各专业各年级平均周学时一般不超过 25学时,做到全学程科学、规律、均衡地分布,周学时平衡;避免先紧后松先松后紧的现象;

3.教学间隔时间合理。同一教师担任同一班级的同一门课程,一天不能超过 3 节(部分艺术类课程、实验课程最多只能排4 节);同一班级同一门课程,周课时 45 节的,必须至少间隔1 日;同一班级同一课程,周课时 6 节的,若安排 2 次课,必须至少间隔 2 日,若安排 3 次课,必须至少间隔 1 日;同一教师在同一天的授课总时数不能超过 5 节;确需在一天中连续安排授课的实践性较强的理论课程,由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排课;

4.合理组班。开课学院负责课程组班,组班规模(人数)原则:

1)通识类课程教学班,外语类专业不超过 4 个行政班级、非外语类专业不超过 3 个行政班级;

2)专业类课程教学班,不超过 3 个行政班级。

5.专业必修课一般安排在上午和下午;专业选修课和通识类(思政课除外)课程一般安排在下午和晚上;体育类课程一般不在上午安排;

6.实践教学任务的下达与落实应与理论课程教学任务的下达和安排同步完成。

第四章 课表调整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须服从学校教学任务的安排,不得因个人原因而对排课提出违规要求。对排课有特殊要求的任课教师,应在每学期第 12 周前就下学期排课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门)审核,报教务处审核,酌情给予解决。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请的,课表一经发布,任课教师必须按课表安排完成教学任务,否则将按照《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教务处在当学期结束时公布下学期初步课表,下学期开学时公布正式课表。正式课表试运行一周后,不再变动。教务处汇总各类课表数据,印制全校总课表。

第十四条 因培养方案变更须调整课表的,由教学单位填写《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学计划(课程)调整审批表》。申请表由教学副院长(副主任)签字(手签)并盖院(部)公章后送教务处,审批同意后进行调整。课程调整后,由相关教学单位负责通知教师和学生,教务处将申请表存档并在教务处网站上发布更正通知。

第十五条 因教师个人原因需要调整课表的,按照《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调课管理规定》(浙越外发〔2018138 号)办理相关手续,审核生效后,由相关教学单位负责通知教师和学生,教务处定期公布调课信息。

第十六条 因身体健康等原因须更换授课教师时,教学单位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另选代课教师。相关报告说明材料须经教学副院长(副主任)签字(手签)并盖学院(部门)公章后送教务处审批。课程调整后,由相关教学单位通知代课教师和学生,教务处将申请表存档并在教务处网站上发布更正通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