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越 秀 外 国 语 学 院 文 件
浙越外发〔2018〕104 号
关于印发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听课评课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学院:
现将《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听课评课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2018 年 6 月 27 日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校长(党委)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7 日印发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课堂教学是整个教学组织系统的核心。为促进专任教师,学习交流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教学业务水平和课堂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经常性地掌握教学一线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构建自我约束和外在监控有效结合的教学质量保障长效机制,形成全校关心教学、支持教学、参与教学的良好氛围,特修订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听课评课制度。
一、听课时数要求
1.学校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4 节,旨在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倾听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教务处、学生处、教师发展中心科级以上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6 节,鼓励其他部门中层以上干部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及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旨在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3.学院院长/教学副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 节,系主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8 节,旨在了解本学院、本部门教学实际状况,并发现和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班主任、辅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6 节,旨在了解课堂教学中学生的学风情况,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5.专任教师每学期相互听课不少于 8 节,教龄不满三年的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12 节,旨在切磋教学内容,交流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二、听课评课管理
1.要求全体听课人员必须完成听课定额。各部门可以根据教学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针对性听课或进行观摩教学,同时鼓励系、教研室将听课评课要求与教研室教研活动有效结合以提高实效。
2.学校领导推门听课,可不事先通知,教师个人听课可自行联系安排。听课者课后要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不得在学生面前对授课教师进行评价,但可以听取学生反映。在听课过程中发现问题或了解到教学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应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或相关教学单位反映;遇到重大问题时,则应立即报告,以便及时解决。
3.听课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听课记录本》,并把听课情况及评价录入数据库。听课记录包括教师讲课知识的准确程度、教学重点的突出及难点程度、教学原则的贯彻情况、教学方法的选择和改革情况、教态及板书情况、学生的学习效果等主要内容。公开课或集体听课均需要集体评议,并形成评议材料,交各部门
存档。
4.学校组织的示范课、观摩课,各学院(部)组织的青年教师汇报课,要求专任教师和各级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听课。学院领导要重视对听课所获得的教学信息的分析与研究,并及时向教师反馈有关信息;每学期要对通过听课而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与研究,提出加强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
5.听课教师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讲课人的优点和缺点进行评价。各学院(部)、各行政处室应将每学期听课完成情况作为个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记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
6.《听课记录本》由教务处印制,各部门统一在学期的始末发收、检查、保存备查,并将“听课评教节数统计表”报教务处备案。学校领导和规定的以上相关处室中层干部的《听课记录本》交质量管理办公室保存。
三、本办法从 2018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关于听课制度的规定》(浙越外发〔2013〕1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