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文件
浙越外发〔2017〕129号
关于印发《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重点学术工作量量化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学院(部):
根据学校发展实际需要,经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对《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重点学术工作量量化办法》(浙越外发[2014] 88) 进行了修订,现将《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重点学术工作量量化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2017年6月30日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重点学术工作量量化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术研究水平,鼓励教师多出标志性研究成果,加快推进学科专业建设,特对浙越外发〔2014〕88号《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重点学术工作量量化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本校学术人员业绩考核、学术奖励、学术组织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人员指人事关系隶属于本校的人员或与本校有聘用关系的专家学者。除特殊说明外,均须以“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为第一单位取得的学术业绩。涉及个人学术水平评价时,则按相关职能部门的实施细则具体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计分内容为课题项目、论文论著、专利授权、应用对策研究、科研经费、获奖、团队建设等方面的标志性成果。
第五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重大学术业绩项目,可以由项目负责人向相应职能部门申请,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精神提出审核意见,报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科研项目的配套按《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中科研项目、论文论著、专利授权、应用对策研究、科研经费、科研获奖、团队建设中的学科建设等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教材建设项目、教学奖项、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奖、团队建设中的教学建设等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于2017年6月第一次修订,经2017年6月27日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重点学术工作量量化表
类别 | 重点学术工作业绩 | 分值 | ||||||
课 题 项 目 | 1.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973项目)(到帐经费≥500万元),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863项目)(到帐经费≥50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 | 500 | ||||||
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973项目)一级课题(到帐经费≥300万元),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863项目)一级课题(到帐经费≥300万元),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 | 200 | |||||||
3.经费少于300万的973、863一级课题、重大基础研究前期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艺术、教育、军事单列学科)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教育部科技、人文社科研究重大项目 | 100 | |||||||
4.国家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含精品课程) | 100 | |||||||
5.国家级双语课程 | 60 | |||||||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项目,小额资助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经费自筹),教育部科技、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团队项目,省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社科规划重大项目 | 50 | |||||||
7.教育部科技、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全国高校古籍整理直接资助重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科技人才培养项目,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 | 30 | |||||||
8.教育部科技、人文社科研究专项项目,全国高校古籍整理资助一般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省科技计划一般项目,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省级出版资助项目,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星火计划、火炬项目,科技部、教育部以外其他部级科研项目。 | 20 | |||||||
9.全省高校中评审的省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含精品课程、双语课程) | ||||||||
10.国家规划教材项目 | ||||||||
11.省重点建设教材项目 | 15 | |||||||
12.校内评审报省教育厅备案的省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含精品课程、双语课程) | ||||||||
论 文 、 著 作 | 1.《中国社会科学》期刊论文 | 50 | ||||||
2.SCI(I、II区)、SSCI、A&HCI收录论文,《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论文,人文社科权威学术期刊、《中国科学》期刊论文 | 30 | |||||||
3.SCI(III、IV区)、EI(不包括EI pageone)收录的期刊论文,国内一级期刊论文 | 15 | |||||||
4.学术版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论文,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1500字以上),《求是》 《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 | 10 | |||||||
5. 列入《南京大学核心期刊CSSCI目录》的论文,列入《浙江大学核心期刊目录》的论文 | 5 | |||||||
6.列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图书馆)》的论文,小语种校定核心期刊论文、在国(境)外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限于中、英文论文,一般须被所在国(地区)正规大学的图书馆电子期刊库收录) | 3 | |||||||
7.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 | 20 | |||||||
8.省级或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包括古籍整理类),学术译著,学术性辞典 | 15 | |||||||
9. 其他学术专著,文学译著,正式出版的个人艺术作品集 | 10 | |||||||
优秀成果 | 1.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 100 | ||||||
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优秀等级结项 | 30 | |||||||
3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免鉴定 | 15 | |||||||
4.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刊登报告 | 10 | |||||||
5.教育部社科司《专家建议》上刊发研究报告 | 5 | |||||||
专利 授权 | 1.授权国际发明专利、中国发明专利、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 15 | ||||||
2.授权实用新型设计专利,被评为省级重点新产品,获动植物新品种权证 | 5 | |||||||
研究报告 | 1.被中央部委、省政府采纳或获得肯定性批示。 | 10 | ||||||
2.被省级厅局、市政府采纳或获得肯定性批示。 | 3 | |||||||
科研经费 | 没有列入上述计分的纵、横向项目经费,每10万元(经费到校后转出到合作单位的款数不计) | 4 | ||||||
获 奖 | 科 研 奖 | 获奖类型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2000 | 1000 | ||||||
2.全国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全国高校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 300 | 200 | 100 | |||||
3.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省哲社优秀成果奖 | 200 | 100 | 50 | |||||
4.部委级其他科研奖,全国著名民间奖(王力、孙冶方、金岳霖、吴玉章、胡绳等) | 60 | 30 | 15 | |||||
5.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市级科学技术奖、市哲社优秀成果奖 | 30 | 15 | 8 | |||||
6.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音协、中国书协、戏剧家协会等定期主办的全国性大赛 | 60 | 30 | 15 | |||||
7.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 | 15 | |||||||
8.省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 | 8 | |||||||
教 学 奖 | 1.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 300 | 200 | |||||
2.省部级教学成果奖 | 200 | 100 | ||||||
3.市级教学成果奖 | 30 | 15 | ||||||
指导学生 学科竞赛 获奖 | 1.指导学生学科竞赛(含大学生挑战杯竞赛)获国家级奖项 | 50 | 20 | 10 | ||||
2.指导学生学科竞赛(含大学生挑战杯竞赛)获省级奖项 | 10 | 6 | 2 | |||||
团 队 建 设 业 绩 | 教 学 建 设 |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 国家级:200 | 省级:50 | ||||
教学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 | 国家级:150 | 省级:50 | ||||||
重点专业(特色) | 国家级:200 | 省级:50(备案30分) | ||||||
教学团队 | 国家级:150 | 省级:50(备案30分) | ||||||
学 科 建 设 | 重点学科 | 国家级 暂时空缺 | 省一流学科(A):200 省一流学科(B):80 | |||||
科技创新平台、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协同创新中心 | 国务院部委级:200 省级:150 | |||||||
科技创新团队 | 省部级:100 | |||||||
省高校创新团队 | 70 |
附件2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重点学术工作量相关说明
一、关于课题项目业绩分的计算
1.各课题项目在立项当年按50%计算,按时结题当年再按50%计算,延期结题不计分。
2.以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为非第一承担单位的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立项资助的课题项目,本校教职工的项目业绩点按进入学校财务的项目经费占项目总经费比例再乘以70%进行计算,项目业绩分最高不超过同类项目的30%。
3.同题申报的项目,在同级不同渠道(如教育部或浙江省)获得立项的,只能就高计算1次。
二、关于论文论著业绩分的计算
1.SCI 期刊分区按当年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的划分标准,一级期刊及人文社科权威期刊参照浙江大学认定,同一论文被多次收录或转载的,只就最高分值计算一次。
2.国内出版的英文期刊与同名(或实质同名)的中文期刊同等对待。作者、篇名、内容基本相同的中、英文版论文只就最高分值计算一次。期刊中论文简报、摘要、会议报道、科技、产品信息、译文、讲座、补白等均不作学术论文对待,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网络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予计算。同一论文被多种检索系统同时收录时,只以最高档业绩津贴进行计算。
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为非第一单位,第一作者为本校人员的论文,按40%计分。此条只适用于正在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做博士后研究的我校全职在编教师。
4.以本校在读学生(含访问学者)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的合作论文,如果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则以导师为第一作者按相应业绩分计算;如果本校为第二署名单位的,则按相应业绩分的40%计算。
5.3000字以下的论文(文摘、转载除外)和艺术类作品在期刊上发表一版面按同级论文的50%计算,其中艺术类作品在同一期刊物上发表至多计两个版面。无法统计字数的,每个版面(B5-A4)折算1500字。学术专著、学术译著与文学译著的字数一般应在15万以上;学术性辞典需经校级以上项目立项或受有关部门委托(需有委托合同),一般不少于100万字;正式出版的个人艺术作品集一般应在40幅以上。
6. 科研论文应与教师本人的学科、专业背景具有关联性。
三、关于科研获奖业绩分的计算
1.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项,根据获奖单位排序,按以上业绩分的50%递减,即: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计50%,为第三完成单位的计25%,为第四完成单位的计12.5%。个人排序业绩分按合作者的重点学术工作量分配系数来计算。
2.同一科研成果获得多重奖项,就高计算一次。
3.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音协、中国书协、戏剧家协会等定期主办的全国性大赛是指:由中宣部批准设立的,由中国音协、中国戏剧家协会和11个专业协会主办的13个常设国家级文艺奖项中的“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戏剧梅花奖”等。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文化奖”、 “CCTV青年电视歌手大赛奖”等也按此等奖计分。
4. 如指导学生学科竞赛是团队的业绩,指导团队负责人可根据参与指导教师的实际贡献确定计分方案。
四、多人合作成果计分方法
除教学建设、学科建设外的项目涉及多人合作时,可按照下列两种方法分配
方法一:由项目负责人/第一完成人/通讯联系人根据合作者实际工作情况提出重点学术工作量分配方案。其中科研类重点学术工作业绩的分配系数最高不超过0.8 ;教学类重点学术工作业绩的分配系数最高不超过0.7。重点学术工作量分配方案由相关负责人所在学院(或学科)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送科研处或教务处备案,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送交分配方案,则按方法二计算合作者重点学术工作量。
方法二:合作者的重点学术工作量分配系数:
人数 | 2 | 3 | 4 | 5 | ||||||||||
排序 | 1 | 2 | 1 | 2 | 3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 5 |
科研类 分配系数 | 0.7 | 0.3 | 0.6 | 0.3 | 0.1 | 0.6 | 0.25 | 0.1 | 0.05 | 0.6 | 0.2 | 0.1 | 0.05 | 0.05 |
教学类 分配系数 | 0.6 | 0.4 | 0.5 | 0.3 | 0.2 | 0.4 | 0.3 | 0.2 | 0.1 | 0.4 | 0.2 | 0.2 | 0.1 | 0.1 |
排序在5位以后的人员,则不纳入计分范围。
五、教学建设和学科建设项目的重点学术工作量计分方法
1.团队建设如果有明确建设周期的,从批准之年起按建设周期年限分年度计分。如果没有明确建设周期的,则在批准之年一次性计分。
2.团队业绩作为个人业绩考核时,由负责人根据参与建设成员的实际贡献提出个人计分分配方案。其中,负责人的分值不超过30%。
3.如果是以课题立项作为资助形式的团队建设项目,则在团队或课题项目中只能计算其中之一的业绩,即:如果计算了课题项目业绩,就不再计算团队建设业绩。
4.我校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合作申报的、“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为非第一单位的团队建设业绩,必须有相应经费进入我校或我校能享有相应学术资源,才能纳入本办法予以计分。计分方法可按照下列两种:
方法一:如果是以相应经费进入我校的,则按进入经费占项目总经费的比例计算相应业绩分。
方法二:如果是按协议内容我校能享有相应学术资源的,则排名在前三的省部级团队建设项目、排名在前五位的国家级团队建设可以计分,计分最高不超过总分的15%。
六、特别说明
1.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即纳入重点学术工作量奖励的人员,是指我校全职聘用的人员,但与学校另有约定的除外。“稽山学者”在聘用期间所取得的用于考核的学术成果,不适用于本办法。
2.学校经费资助出版的著作,不予计算重点学术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