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文件
浙越外发〔2017〕170号
关于印发《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版)》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学院:
现将《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2017年10月23日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全面提升我校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 [2016]50号)、财政部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明确省级社科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教[2016]38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和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校级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是指我校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市场委托方式从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取得的各类项目经费(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校级科研经费是指我校设立的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学校配套项目经费、科研启动经费等。
第三条各级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项目负责人依据职责和权限,分别实施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的审批、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二)财务处负责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加强科研项目的核算,加强财务监督,提供全过程服务,严格把好科研经费支出报销关,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三)人事处负责确定人才专项科研启动经费、人才引进科研启动经费的总额度及其分期划拨。
(四)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承担相应的审计管理责任。
(五)总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等事宜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承担相应的采购管理责任。
(六)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管理制度和预算,依法依规使用科研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的经费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自觉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科研经费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四)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活动中无法取得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确保真实性情况下,可按实际发生额在数据采集费中予以报销。
(五)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六)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七)会议/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若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八)印刷出版/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出版费、通信费、网络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横向项目,研发团队可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获得劳务费。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及参与项目验收(鉴定、评审)等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标准编制,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研究及履行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十一)对外协作费:是指外单位协作承担科研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实验等工作的费用。对外协作费可以转入协作方,但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省部级等以上重大项目和横向项目除外)。
(十二)业务招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具体开支须符合学校相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十三)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必要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八条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激励费和管理费等。激励费是指用于科研人员的激励费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发放。管理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和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学校按一定比例或金额提取。
(一)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项目总经费的下列比例核定: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国家科研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执行。间接费用中的管理费提取,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对管理费提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则按项目经费总额的3%提取。
(二)横向科研项目,实行有别于财政拨款科研项目管理方式,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其中:
1.管理费:间接费用中的管理费按到校经费15%提取。
2.激励费:间接费用中的激励费按项目到校经费总额的45%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校后,项目负责人可根据进度造表申报提取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作为激励费支出,其余须在结题后提取。
3.直接费用:按合同约定内容使用。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人工费开支占总经费的比例不超过40%。
第九条激励费、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发放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项目配套经费
第十条对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项目级别、到校经费给予一定比例配套资助,具体配套比例按《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到校前后,由财务处按规定出具票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横向项目,由财务处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相关税费后直接开具票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符合免税条件的横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先到科研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和税务代理,再到计财处开具发票。
第十二条校级科研经费中,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学校配套项目经费由科研处按规定下达。科研启动经费由人事处按规定确定总额度并分期划拨额度下达,由科研处实施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预算制。必须符合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编制预算使用计划。
(一)项目负责人以合同(或任务书)为依据,在科研处指导下对所拨入或下达经费按规定编制预算,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经费预算表》,经科研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制作《经费使用卡》,设立经费卡编号。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持有。
(二)学校配套项目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和科研启动经费等校级科研经费,按照直接费用预算、列支。
(三)横向科研经费,按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预算、列支。
第十四条对外协作费用管理:
(一)经费外拨须提供协作合同书,并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批。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无关联的单位。
(二)外拨经费可计入学院的科研经费,但不计本校科研奖励和重点学术工作量奖励。
(三)纵向科研项目合同中约定需要转拨到合作单位的科研经费,学校不给予配套;如配套后再转拨到协作单位的科研经费项目,将按规定扣除相应配套金额,所扣额度由科研处告知财务处。
(四)横向科研项目的转拨经费原则上应在委托方要求或合同中事先约定。若横向项目合同中止、并需退款的,须经科研处审批,已计提的管理费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不再退还。
第六章报销细则
第十五条经费报销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具体报销细则如下:
(一)图书资料购置费:一次性购置图书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需携书及购书清单经图书馆审核签字后报销;单张发票超过500元(含500元)必须附购书清单报销。
(二)办公用品、耗材:须附购物清单报销。
(三)咨询费:单张发票超过5000元(含5000元)应附咨询合同(协议)书,低于5000元的可以不附咨询合同(协议)书,但应注明咨询事项内容。单次报销同一单位开具的5000元以下的发票合计超过5000元的也应附咨询合同(协议)书。
(四)差旅费:包括课题组成员出差期间的飞机票、火车票、长途汽车票、出租车票、临时停车费、公交车票、住宿费等,需符合学校出差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须附会议通知。汽油费、高速通行费一般不予报销,但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的科研外出经向科研处报备后,允许单次单笔报销500元以下的汽油费,并与相应其他外出票据相印证后报销,但汽油费总金额最高报销不得超过总纵向科研经费的8%。
(六)会议费:承办、主办学术会议,在符合科研经费预算的前提下,须附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安排、参会人员签到表报销。须严格执行协办学术会议的规定,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外拨经费协办学术会议。
(七)劳务费:劳务费在科研项目规定比例的预算范围内报销,原则上应提供劳务发票。如填制劳务支付申请单,需填制以下信息:(1)人员姓名;(2)劳务内容;(3)身份证号码;(4)银行账号及开户行信息(银行转账时用);(5)领取人本人签字;(5)联系电话号码。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垫付劳务费,项目组成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需符合学校外出登记、外事出访等相关文件,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个人开支不予报销。
(九)出版费或版面费:单张发票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附出版合同(协议)书或用稿通知,不得支付现金,将小额现金提前垫付或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垫付现金的,须保留现金付讫相关凭证报销。单次报销同一单位开具的5000元以下的发票合计超过5000元的也应附合同(协议)书或用稿通知。
(十)印刷费:单张发票超过3000元(含3000元)附印刷清单,单张发票超过5000元(含5000元)需附印刷合同。单次报销同一单位开具的3000元以下的发票合计超过3000元的也应附印刷清单,合计超过5000元的也应附印刷合同。
(十一)设备购置费: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均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激励经费的提取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进度制表申报,经科研处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通过转账支付方式转入合同规定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个人银行卡。
第十七条礼品、食品、餐费、旅游费等招待性费用均不得列支。
第十八条以上经费报销超过5000元(含5000元),均须转账汇入与发票专用章一致的对方单位。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报销程序为:
(一)粘贴票据:报销人员分类整理票据左上角对齐粘贴,并在粘贴单上注明发票类型、张数和金额,按要求归类,填写完整,涂改无效。
(二)发票签字:每张发票应有经办人签字,报销单、粘贴单、差旅费报销单等均应有项目负责人签字。
(三)科研处负责科研经费的报销审核。由科研处项目管理员审核、科研处长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七章预算调整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支出严格按预算执行,经费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经费预算总额。
(二)原经费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第二十一条项目的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要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印刷出版/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处审批确认。
(二)设备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的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则需经过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章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需要进行项目验收或财务结算的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计财处清理账目,结清应收应付款。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在项目实施计划期间可继续使用。
(一)纵向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若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延期使用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两年以后仍有剩余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横向科研项目在结题后的结余经费,应在结题后二年内使用完毕。
(三)教职工在本校的聘期结束,如科研启动经费仍未使用完,所结余经费在解聘时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四条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的项目的已拨资金,学校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将拨入经费退回相关部门。同时,项目负责人须将全部配套经费退还给学校。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2017年10月17日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原有《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浙越外发〔2014〕86号)、《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越外发〔2016〕127号)、《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越外发〔2016〕228号)、《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7〕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以后立项的项目,以及此前立项且尚在合同期内在研项目的剩余资金。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若与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