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文件
浙越外发〔2020〕236 号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关于印发《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2020 年修订稿)》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学院:
现将《浙江越秀外国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2020 年 10 月 26 日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稿)
(学校 2020 年第 23 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 号)要求,结合《教育部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 号)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创新创业计划”)工作,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结合我校创新创业计划实施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举措,是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原则,旨在通过大学生参加项目式训练,推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促进高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培养大学生独立思考、善于质疑、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 鼓励项目团队积极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赛事和“青年红色筑梦之旅”等活动。
第四条 创新创业计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重点支持直接面向大学生的内容新颖、目标明确、具有一定创造性和探索性、技术或商业模式有所创新的训练和实践项目。创新创业分校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四个等级,实行项目式管理。其中国创计划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
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财务处、团委部门负责人及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办法,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制定相关激励措施,引导教师和学生积极参与国创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组织协调、审批立项、监督检查、成果鉴定、项目结题和年度总结等日常工作。为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技术、场地、实验设备等条件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成员由教学副院长、党委副书记、系(部)和教研室主任组成。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审定本单位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工作规划、条件提供、导师配备、遴选申报等。搭建项目交流平台,定期开展交流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相关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六条 按照“统一组织、鼓励创新、强化过程、注重实效”的原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每年以项目形式立项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为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项目所在学院为每个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配备 1-2 名教师组成的指导组。指导组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指导教师职责为:围绕项目技术理论、实验方案设计、工作路线、安全教育、经费使用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指导,并定期组织学生交流研讨。指导教师应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科研和组织协调能力。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和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在教师指导下自主设计和完成实验。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选题,鼓励直接来源于产业一线、科技前沿的选题。
(二)选题具有创新性或明显创业教育效果。鼓励开展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选题。
(三)选题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难度适中,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鼓励支持学生大胆创新,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教育文化。
(四)项目团队成员原则上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在读学生,成员基本稳定,专业、能力结构较为合理。每位学生同一学年原则上只能参与一个项目。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的学生组成团队。
(五)项目申请团队应选择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好创新性成果、热心教书育人、关爱学生成长的教师作为导师,鼓励企业人员参与指导或共同担任导师。
正常的实验实践教学内容和教师的科研项目(或子课题)不得作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立项。
第八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照学生自愿申请、学院遴选推荐、专家论证评审等程序进行。根据评审名次,依次立项为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1.学生申请。凡我校成绩优良、学有余力、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基础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均可自愿申报。每个项目由 3-5 名相关专业学生组成项目研究团队,团队的组建提倡学科交叉与联合。每名学生每次只能参加一个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不得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组成员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按要求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
2.学院推荐。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学院申报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初审评选,并在规定时间内,择优、推荐到教务处。教务处根据上级部门通知,集中受理项目申报工作。
3.评审立项。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二级学院推荐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一般国家级创业项目不超过 5 项。公示无异议后,将按排名推荐申报为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要负责项目的整体推进,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加强团队建设和管理,加强与导师和管理人员的沟通联系,并组织好相关报告撰写工作。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情况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项目进行过程中,任何人(包括指导教师和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全校各级各类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要对参加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提供必要的实验场地与实验设备支持。
第十条 中期检查。学校和学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学校每年按期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经费开支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存在问题等。对工作不力、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停滞不前或进展缓慢的,责令限期改进,否则学校将暂停其使用项目经费,直至终止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项目进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涉及变更研究内容、参加人员和结题时间等事项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予以变更。
1.成员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所在学院项目领导小组提出变更意见,经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项目成员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变更,并将结果报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2.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学院应安排其他教师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学院提出变更意见,经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3.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情况特殊,按原计划实施确有重大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学院审核并报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4.项目延期。立项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原则上,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5.所有项目均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十二条 成果管理。
1.成果归属。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期刊论文、专利、获奖、模型、软件、样品、装置、设计图纸、成果应用与转化等,均应注明“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第一作者应为项目负责人(学生),指导教师可为第二作者。项目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属于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2.资料存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料应归档,归档内容包括:所有项目的立项申请书、中期检查报告、经费使用记录、结项验收报告、研究论文、专利授权证书、样品、计算机程序、设计文件等。以上归档材料由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原件一套,项目所在学院保存副本(或复印件)一套。实物性成果由项目所在学院保存。归档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学校适时将研究成果汇编,并在校内组织成果展示与交流。
3.对在项目申报、实施、结项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者,一经查实,学校将终止项目运行并取消其再次申报相关项目的资格,并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1.经费发放。对批准立项的“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根据项目研究内容、难易程度及项目类型,学校将发放“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经费卡”,国家级创新项目给予 1 万元/项,国家级创业项目给予2 万元/项的经费支持,校级、市级和省级创新创业项目由各专业适当给予经费支持,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
2.经费使用。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应严格遵守《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学内涵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浙越外发〔2018〕107 号)文件规定,专款专用。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预算,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经费开支范围,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如需调整预算,须经学院(部)、教务处、财务处批准同意。指导教师不得使用该项目经费。
3.审核报销。经费报销单由项目负责人经办、指导教师验收,经教务处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报销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立项后无故不开展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者,学校将停拨项目经费。项目经费用于学生发表论文版面费或其他成果时,须注明“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要提供经费使用明细表,以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合法使用,并接受财务部门监督。超过规定的研究期限未结题的项目,均以撤项处理,到期后该项目经费不再予以报销。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学院验收。
1.结题材料。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项目组成员提交相关结题材料。
国家级创新创业项目结题材料:①《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题报告书》;②《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研究报告》;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一览表及支撑材料(获准授权的专利(含受理)、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含录用)、参与竞赛的获奖证书、实物作品、相关法律证书等能反映项目成果的材料,项目论文需提供封面、目录、项目内容、封底的复印件);④项目各成员个人总结。省级创新创业项目结题材料:①《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题报告书》;②项目各成员个人总结。校级创新创业项目结题材料:①《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题报告书》;②项目各成员个人总结。具体材料要求以实际通知为准。
2.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验收不予通过:
(1)结项验收资料、数据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
(2)未完成预期成果的;
(3)擅自改变原定研究目标和内容的;
(4)到期未按时结题的。
第十五条 复核与评定。
1.材料复核。教务处负责对学院验收通过的项目材料进行核实。
2.答辩鉴定。复核通过的项目,参加学校组织的专家组答辩鉴定。答辩方式由专家组决定。答辩内容主要是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以及在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综合素质培养等方面所取得的收获。专家组考核重点是学生在完成项目过程中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情况,并审查、鉴定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与水平。
3.结论评定。综合专家组审阅材料情况、指导教师意见、项目所在学院验收情况和答辩鉴定情况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并按“优秀、通过、不通过”三档评定。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团队成员可根据实际贡献给予学分认定。根据《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修订)》(浙越外发〔2020〕189 号)文件规定,国家级计 5 分,省级计 3 分,市级计 1 分,校级计 0.5 分。其中,项目负责人最多按 70%计创新创业学分,其他参与者各按实际贡献进行分配剩余学分,中途退出项目的学生不给予学分认定。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获得“优秀”、“通过”等级的,项目所在二级学院当年为指导教师(组)根据《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一般学术工作量计算办法》的通知》(浙越外发〔2020〕81 号)文件精神,计相应的一般学术工作量(国家级计 5 分,省级计 3 分,市级计 1 分,校级计 0.5 分)。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获得“优秀”、“通过”等级的,对指导教师给予相应工作量认定。计算办法为:总当量课时=5 课时×项目数×项目系数,其中国家级系数为 1.5,省级系数为 1,市级系数为 0.5。每个项目分立项和结题两次平均核算,延期结题的项目不再计教学工作量。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组织奖、优秀指导教师奖和优秀成果奖。对组织得力、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人员和成果,学校将定期进行评选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浙越外发〔2013〕44 号)文件同时废止。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校长(党委)办公室
2020 年 10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