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文件
浙越外发〔2020〕230 号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关于印发《教师教学工作业
绩考核指导性意见(2020 年修订稿)》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学院:
现将《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2020 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2020 年 10 月 22 日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
(2020 年修订稿)
为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规范我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高校自主开展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426 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一、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原则;坚持以质为重,质与量相结合的原则。
二、教师必须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相关规定。如发生有损国家、学校、学生利益和教师职业声誉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当事人、当学年内有严重教学事故的当事人和当学年内有重大教学事故的当事人,教学业绩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均为不合格。
三、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学校统一领导下的学院(部)负责制。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纪委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核指导性意见,审定各学院(部)考核实施细则和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诉进行仲裁。学院(部)成立考核工作组,工作组人数不少于 5 人,组长由学院(部)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教学的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本意见制定学院(部)的考核细则,对学院(部)全体专任教师(退休反聘除外)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受理教师申诉并形成相应处理意见。
四、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包含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主体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考核应主要围绕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等三个方面进行。其中,教学工作量主要指在人才培养方案内由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量(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经校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教育教学活动);教学效果主要指教师在承担课程教学、实践指导、学科竞赛辅导等方面的效果评价(主要是学评教、督导评价、同行评价)、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奖、论文发表等情况、在教书育人方面的奖惩情况等;教学改革与研究主要包括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项目、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教材)、教学改革与研究的奖励等。
五、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具体指标体系,由各学院(部)根据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和教学改革与研究这三个方面自定权重,权重之和须为 1。
六、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制,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当学年学院(部)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 20%,良好比例不超过当学年学院(部)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 60%,合格、不合格的等级比例由各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合格(含)以上,教学工作量饱满,当学年平均学评教成绩排名所在学院(部)前 50%,且取得其他突出成绩的教师可直接定为优秀,不占 20%的优秀指标名额。突出成绩包括:(一) 教学成果奖: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市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前二)和一等奖(排名前三)、省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五)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全体成员);(二)立项省级一流课程(主持人)、立项国家级一流课程(全部成员);(三)教学技能竞赛奖:在 A 类省级教学技能比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或 B 类全国教学技能比赛三等奖及以上;(四)教师荣誉:获得校级教学名师或教坛新秀称号,或校级以上优秀教师荣誉称号;(五)指导学科竞赛获 A 类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的第一指导教师,或外语类 A 类省级一等奖第一指导教师,或外语类 B 类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第一指导教师,或指导学生参加挑战杯竞赛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的第一指导教师。
八、 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竞赛、教师获奖、指导学生等分值分配及分配办法参照《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一般学术工作量计算办法》(浙越外发〔2020〕81 号)执行,分值分配不得出现成员高于主持人的分配方法,未经批准的延期结题不计分。九、学院(部)制定考核细则时,应广泛征求本学院(部)教职工意见,考核细则经学院(部)研究讨论,经学院(部)教师大会或教代会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十、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以学年为单位(上一年 7 月 1 日至当年 6 月 30 日),每学年的第二学期末组织考核。由教师本人填写考核登记表,学院(部)审核并确定相应的等级,经学院范围公示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全校范围公示,无误后正式发文。
十一、对新进校未满一年,或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外派挂职锻炼、请假(病假、事假、产假)2 个月以上人员,可申请不参加当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十二、本指导性意见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浙越外发〔2017〕192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